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1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偉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顏玲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偉仁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黃義成法官盧鳳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