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傷害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關於傷害罪部分所處之有期徒刑三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許增男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