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88號第一上訴人宏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第二上訴人丙○○第三上訴人財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第四上訴人己○○上開四人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 律師複代理人 蔡坤鐘 律師
王妍玉 律師第五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 律師被上訴人戊○○即 黃敏惠 等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 律師複代理人 陳世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2月1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盧彥如法官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書記官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