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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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江國華法官陳國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