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再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抗字第2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本院94年度抗字第73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聲請再審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丁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書記官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