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348號上訴人懋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 律師被上訴人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魏麗娟法官陳邦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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