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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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70號聲請人西源文具紙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宏德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付款銀行出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中通知人之公司大小章。
二、貴公司提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為「快樂屋圖畫文具廣場 陳金波 」,與聲請書所載「西源文具紙業有限公司呂宏德」不一,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三、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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