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志仁
蕭金燕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訴訟代理人 康賢綜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源太裝訂實業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陳正忠 訴訟代理人 周詩鈞 律師複代理人 葉千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源太裝釘實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源太裝訂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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