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8年12月10日,犯詐欺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179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68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44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黃俊明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