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0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0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3048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下:㈠新台幣壹拾萬柒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壹佰捌拾貳萬伍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台幣柒萬伍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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