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二八號
聲請人嘉義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肆仟貳佰零伍元,及自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九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B書記官沈育坤~F0~T40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三萬三千四百零二元││├────────┼────────────┼──────────────────┤│送達郵票費用│二百五十八元│實收三百九十元,退郵一百三十二元│├────────┼────────────┼──────────────────┤│公示送達費用│五百四十五元││├────────┼────────────┼──────────────────┤│合計│三萬四千二百零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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