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9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9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9726號債權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觀之,債務人應為雙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非乙○○,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書記官袁玉玲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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