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另案執行中)上列被告乙○○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張宏節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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