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許琨琳
相 對 人 東森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道遠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所執鈞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8號
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業已向鈞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
之訴,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查,本件相對人尚未執上開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向聲請人
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有本院紀錄科查詢表及索引卡查詢結果
可參,再經本院以裁定命聲請人陳報相對人已對其財產為強
制執行之證明,該裁定已於110年4月27日為補充送達,惟
聲請人迄未陳報。是以本件既尚未經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
本院自無從裁定停止執行,聲請人之聲請,尚非正當,應予
駁回。
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