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75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盧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北港鎮,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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