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653號
原   告  蒲盛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運棋 之繼承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並補
正被繼承人徐運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
聲明拋棄繼承,依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之書狀及其繕本或影本。
如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運棋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2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二、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定有明
文。本件原告起訴僅列被告為「徐運棋之繼承人」,使本院
無法特定被告為何人,起訴對象尚有不明確,應予補正徐運
棋之全體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陳報正確之全體
被告姓名年籍及地址,並請提出繼承人是否已向法院拋棄繼
承或限定繼承之資料;另應依全體繼承人補正明確之被告姓
名、年籍及住址及依被告人數補正繕本。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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