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陳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文傑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108年度
士簡字第393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核其立法目的係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
,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
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惟為使訴訟
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
判安定性,限制聲請權人應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
月內為之(立法理由第2項參照)。準此,因調解成立而終
結訴訟之事件,雖無從以裁判確定日起算6個月,惟如當事
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
必要者,參照上開合理有效運用訴訟資源,避免訴訟資料長
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之立法意旨,應於開庭翌日
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另案偵查案件須向檢察官說明相對
人於本院108年度士簡字第393號事件全部開庭過程中之陳
述,爰聲請交付上開事件全部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兩造間上開給付票款事件,前於民國108年4月18日、同
年5月16日、同年6月13日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同年6月
13日經移付調解,調解成立而終結,有本院108年度士簡移
調字第80號卷可稽。依上開說明,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錄音
光碟均應自各開庭翌日起6個月內為聲請。聲請人遲至109
年3月17日始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士簡字第393號給付票
款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有聲請書上本院收狀章可憑,其聲
請已逾聲請期限,而與上開規定不符,自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