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華龍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1915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3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月雯
書記官 李玉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欣實業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
紙,詎於如附表所示提示日提示竟遭退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
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李玉華
法官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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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付款人│發票人│票據號碼│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民國)│提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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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台新國際商業│欣實業有限公司│TY0000000│113,400元│94年10月31日│94年10月31日│
││銀行桃園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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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