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5年度員簡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員簡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24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處有期徒刑參
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檢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
第一項第一行末至第二行所載○○○鎮○○路○段○○○○○號10
樓」應更正為○○○鎮○○街○○號」,第九行末至第十行所
載「於94年8月1日」應更正為「於94年6月18日至19日之間
」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
一百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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