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0年度營簡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字第357號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訴訟代理人  許季榮
被   告  陳信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日上午十時
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原告應於文到5日內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2040元,若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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