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2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秦德進律師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 律師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李淑妃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下同)94年2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4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陳銘珠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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