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157號原告甲○○被告中華行理貨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原告與被告中華行理貨有限公司、乙○○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勞動基準法第53條之規定,應以原告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5,700元,自94年8月份起迄98年12月底自動退休止共53個月計算,核定為1,362,100元(月薪25,700元×53月=1,362,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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