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74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748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72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爰審酌被告不知謹言慎行,率爾出言恐嚇他人,並造成被害人乙○○精神恐懼,所為實屬不該,且犯後僅坦承部分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秀敏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