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家簡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應繼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簡更㈠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夏玉華 訴訟代理人 黃才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金枝 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85,52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黃才盛撰狀稱伊為本件夏玉華上訴審之代理人,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出委任書狀已經審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用並補正委任書狀,逾期不繳,或不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