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自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自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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