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七號
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基隆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四六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三五號、移送併辦案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三O九號、毒偵字第二一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吸食器壹組、吸食器壹組、分裝袋伍拾肆個均沒收。
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八十六年六月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三八七號、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五二二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分別由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以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三九三號、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三號為不起訴處分。仍不知悛悔,復基於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二月十日起至八十九年十月九日止,在基隆市○○路○巷○○○號、基隆市○○街○○○號八樓等處,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多次。嗣分別為警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晚間九時許、五月十六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許、六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十分許、十月十日下午六時許,在基隆市○○路○巷○○○號、基隆市○○街○○○號八樓查獲,並分別扣得其所有之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O‧三公克)、吸食器一組、吸食器一組、供分裝安非他命使用之分裝袋五十四個、吸食器一組等物。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第四分局、台北縣警察局金山分局報請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由基隆市警察局移送併辦。
理由
一、右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被告四次為警查獲所採之尿液經送鑑定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基隆市衛生局出具之基衛六字第O二七六四號、O五五二七號、O七五九二號、一一五OO號檢驗成績書四紙在卷可稽,且有如事實欄所述安非他命、吸食器、分裝袋等扣案足資佐證,堪信被告之自白為真實。又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分別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二份、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三犯施用毒品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非法持有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非法施用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施用安非他命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及構成要件均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於八十六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八十六年六月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為累犯,應遞予加重其刑。原審審酌被告犯罪之一切情狀,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六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認事用法,固無不合。惟原審不及就被告於起訴事實外之其餘多次施用安非他命犯行併予審判,且未就扣案之安非他命及吸食器、分裝袋等予以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分別查獲之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O‧三公克)係違禁物,不問是否被告所有,均應沒收銷燬之。吸食器一組、吸食器一組、吸食器一組、分裝袋十四個,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此經被告供承在卷,併予依法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啟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蔡佳玲法官陳培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施鴻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