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292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292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蔡弘濱
被   告  董宥呈董祐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57元,及其中新臺幣5,963元自民國
10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221元,及其中新臺幣64,932元自民國
10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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