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2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136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
區分署即 何慶輝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南區分署即何慶輝之遺產管理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39,285元,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
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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