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136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
區分署即 何慶輝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南區分署即何慶輝之遺產管理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39,285元,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
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