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2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151號
原   告 喬英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同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000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