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188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黃秀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進旺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269元,應繳裁
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2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