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188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黃秀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進旺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269元,應繳裁
   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2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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