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4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六三號
聲請人碩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八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邱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白俊傑┌──────────────────────────────────────────────────────┐│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六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碩豐國際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重│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參拾萬肆仟參佰元│0000000││││司甲○○│陽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