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30,299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7,339元,上訴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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