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308號原告甲○○
丙○○丁○○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萬936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3萬8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