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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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1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7285號、97年度執聲字第1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金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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