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390號聲請人 吳裕福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79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之假扣押,提供新臺幣(下同)40萬5,000元為擔保金,並以鈞院106年度存字第51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北院)108年度北司調字第332號調解成立,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214,537元,爰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調解筆錄、假扣押裁定、提存書(以上均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假扣押所保全之本案請求業經北院108年度北司調字第332號調解成立,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1,214,537元,與假扣押債權同,而調解筆錄與判決有同一效力,是以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經調閱北院108年度北司調字第332號清償債務卷、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279號假扣押卷審核無訛,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自得逕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金,無庸聲請本院以裁定准許返還,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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