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4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陳英傑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1306號第1308號、第1309號、第1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英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英傑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本院裁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元,由被告本人如數繳納後,已將其釋放,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參(見105年度聲羈字第642號第6至7頁背面)。然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105年12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106年3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106年10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等在卷可參,且拘提未著(見本院第20、86、93頁),再經查被告現亦無在監或受羈押之情形,業經本院於106年12月12日發布通緝在案,有本院106年中院麟刑緝字第1001號通緝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4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即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林雷安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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