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再字第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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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再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7號再審原告 林慧貞 再審被告臺東縣政府代表人 饒慶玲 再審被告臺東縣東河鄉都蘭國民小學代表人 吳昭明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本院於108年3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再審被告臺東縣東河鄉都蘭國民小學代表人「 林華貴 」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昭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又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及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
二、經查,本件再審被告臺東縣東河鄉都蘭國民小學代表人應為吳昭明,惟本院民國107年3月27日所為108年度再字第7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凃明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