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4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考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5號原告 侯陸太 上列原告因考成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一、按「(第1項)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第2項)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行政訴訟法第10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檢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11日人字第1070191597號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7年10月31日公保字第1071060410號函、原告107年度薪給清單、訴願申請函等文件遞交本院,經本院電詢其檢送前揭資料之用意後,原告表明欲向本院起訴之意,隨後即於107年12月10日向本院遞交起訴申請狀,表明:「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總經理 陳憲著 。訴訟爭議主體事件:(1)臺南郵局和新營郵局組織精簡。人事移撥派令不妥當(白河郵局)。(2)新修正考成評分,106年改在電腦那裡,未看到公文。(3)郵政員工生病,得憂心症,獎金分配不公平。(4)開會未派參加,損失當事人權益。期望聲明:A、請求行政法院法官開言詞意見庭。B、今年特休假快完、結束。C、明年開言詞意見庭。」等語之事實,有原告107年11月21日遞交文件、本院107年12月4日記錄科電話記錄單、107年12月10日(本院收文日期)起訴申請狀等文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127頁)。依此,原告起訴狀迄今仍未依前揭行政訴訟法第105條規定表明起訴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故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按對造人數所示之繕本數份。
謹檢附訴狀參考表格1份,希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繕本(司法狀紙可向本院或各地法院購買,亦可上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08.asp下載列印)。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曾宏揚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江如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