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七一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車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購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參萬元,折算銀元壹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壹仟壹佰元,折算新台幣參仟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併繳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