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15號原告 林錦雪 訴訟代理人 林穆弘 律師被告 鄭瓊珠 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 律師
林世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被告請求原告給付違約金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0年3月1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335號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68號裁定在卷可稽。爰依法裁定撤銷原命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二、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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