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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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812號
102年度家婚聲字第45號上訴人 張鈺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宗霖 間因102年度婚字第812號離婚事件、102年度家婚聲字第45號履行同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離婚事件部分屬於非財產權訴訟,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3,000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履行同居事件部分屬於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二者合計5,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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