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2994號債權人 吳博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永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蘇永源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依提出之支票,發票人為信博企業有限公司,蘇永源僅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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