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7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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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747號

原告泰生海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訴訟代理人 葉文隆

被告 葉瀚禧

洪明彰 設籍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

米洪月珠

洪秀枝

郭洪月霞

劉新財

劉新科

劉新貴

劉湘婷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杭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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