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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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76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德政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已調閱相關資料,原告應到院閱卷,追加全部繼承人為被告,並確認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按全體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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