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76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德政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已調閱相關資料,原告應到院閱卷,追加全部繼承人為被告,並確認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按全體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