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484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葉子欣
被告 陳佳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地位在臺中市,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