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秩字第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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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屏秩字第60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8
年10月1日以屏警刑民B字第098005106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台幣陸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98年8月8日10時15分許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
某時許。
(二)、地點:屏東縣里○鄉○○村○○路153之2號。
(三)、行為:以將愷他命(ketamine)磨成粉末再置放香煙內以
口吸食之方式,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ketamine)。最近一次係於98年8月8日10時15分許往前
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屏東縣里○鄉○○村○○路153
之2號家中房間內施用;嗣於同年8月8日7時,在屏東縣
里○鄉○○村○○路32之5號,為警盤查而循線查知上情。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二)、經警採被移送人尿液送驗結果,去甲基愷他命、愷他命項
目均呈陽性反應,有屏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毒品案件涉
嫌人尿液採證編號姓名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年9月2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事證
明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