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59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5,996元,應繳裁
   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2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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