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80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益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809號請求返還車牌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9月24日上午9時1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7
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之牌照貳面及行車
執照壹枚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8月22日起,以自備之1999年份、
中華廠牌、1998CC之小客車乙部,靠行原告公司營業,並約
定每月應給付靠行管理費新台幣(下同)1千元,另該車之
相關稅金、罰款應由被告自行負責繳納,原告乃據此向監理
機關申領車牌00-000號之營業用車牌0面及行車執照1枚交
付予被告使用,詎被告自94年9月起即未依約繳納靠行費、
違規罰款及相關稅金,迄今已積欠53,928元,嗣並因酒駕肇
事逃逸,而遭監理機關註銷駕駛執照,已無駕駛資格,原告
前業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終止靠行契約,為此依據靠行契約
,請求被告給付靠行費、代墊之違規罰款及相關稅金共計53
,928元,並返還ZE-199號之營業用車牌0面及行車執照1
枚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高雄市計程車
業契約書、欠款明細、燃料費繳納通知書、牌照稅繳款書、
公路違規罰鍰收據、高雄市監理處收款收據、存證信函、高
雄市監理處舉發違規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高雄市○○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
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聖源
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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