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9號上訴人即原告 馮慧珍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東縣東河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文琳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萬6,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53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雅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