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39號原告 黃竣瑜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叁萬陸仟柒佰零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叁仟零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李宏明